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即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即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即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即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受理登记:
1.对来信进行消毒、拆封、阅读、登记后录入办理系统;
2.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谈话、记录后,录入来访系统、导入办理系统;
3.对网络举报进行下载、阅读后,导入办理系统;
4.对来电进行接听,记录后,录入12388接听系统,导入办理系统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审查调查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
坚持底线思维和程序意识
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二)审查调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工作程序
初步核实: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为立案提供依据。
立案审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研究提出审查调查方案,成立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移送审理:调查终结后,做好移送审理有关材料准备工作,按规定呈批,办理移送手续,必要时商请审理部门提前介入。
总结善后:剖析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政治生态,向监督检查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促改,做好工作总结和案卷归档等工作。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一)复审、复核的提出和受理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二)复审、复核工作的要求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三)复审、复核工作流程
1.复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由复审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会议研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2.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3.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3)政务处分不当的。
(四)申诉办理程序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1)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2)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4)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1.申诉的提出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者对受到的其他处理不服,可以向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2.对申诉的受理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机关受理。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二)办理申诉工作的要求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三)办理申诉工作的流程
1.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2.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3.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4.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5.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6.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7.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