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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12-03 09:27:50 来源:天水市纪委监委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常委会和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主要职责 

 

第一条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市纪委在省纪委和市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条 市纪委常委会在市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市纪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召集市纪委全体会议,向市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市纪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向省纪委、市委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派驻(出)机构和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市监委是我市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市纪委、市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纪委对党委全面负责。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条 坚持省纪委监委和市委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八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宪依法履行调查处置职责。 

第九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第十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与市监委委务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统称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务会议。由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为会议出席人员,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研究有关案件事宜时,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案件根据议题需要,可以扩大列席范围,具体人员由市纪委秘书长提出,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书记(副主任)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出席、列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须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干部任免、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员到会。 

第十五条 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务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包括: 

1. 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及市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 市纪委监委向省纪委监委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市纪委常委会向市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市纪委监委代市委起草的重要文件以及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3. 市纪委监委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市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决策的计划、部署和落实情况。 

4. 市纪委监委直查市管干部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典型案件的处理;研究决定、批准、改变或撤销对市管党员干部的处分;政务案件的立案、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政务处分、问责建议、监察建议或移送起诉、申诉案件复查结果;对县(区)纪委监委报批案件的处理;对需要改变县(区)纪委监委报批案件处理决定的案件处理;对市纪委监委作出(批准)的党纪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处理;对需要改变由各县(市)纪委监委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复查和处理,以及涉及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执纪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中涉及违反党纪案件的研究,以市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5.干部任免事宜;干部人事、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市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会前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召开市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酝酿。 

6. 讨论研究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全市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计划、部署、总结、请示、报告等事项;以市纪委监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市纪委监委内部的重要问题;县区纪委监委请示的有关执纪监督监察方面的重大事项;

7. 听取机关各室部、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工作汇报,讨论有关重大问题;

8. 讨论其他需要常委会(委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行充分酝酿,防止随意性盲目性。 

第十七条 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务会议议题由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提出,或者由常委会、监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也可由固定列席人员提出建议,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八条 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务会议议题由提交部门提前填制《中共天水市纪委(监委)常委(委务)会议议题签批单》,并附会议材料,按程序报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书记(主任)审批。由办公室负责收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议题和会议召开时间。办公室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议材料由提交议题的部门负责按照统一格式印制。除涉及组织人事、审查调查内容的材料外,会议文件一般会前分送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对于特殊保密管理需要不宜提前送达的材料,会上发放、会后收回。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应当提前认真阅读,准备意见。不能到会的,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 

第二十条 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研究重要事项,出席人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缺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主持人代为宣读。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持人应当认真考虑并集中大家的意见,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讨论事项,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出席人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如涉及干部或案件审理事宜,需分别由组织部部长或案件审理室主任会签)后,按程序呈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印送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委领导,发各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可增发至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及有关单位按照分工抓好落实。落实中需要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市纪委监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无权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该回避。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务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务会议的内容,未要求传达或者未进行公开报道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 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掌握精髓要义和创新观点,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理论武装,增强大局观念,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履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明确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按规定向省纪委监委和市委报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应当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根据分工和集体的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个人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因事假、病假或因公外出,副书记(副主任)向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示报告,其他成员经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向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示报告,经批准后向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每年抽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应当主题明确,有针对性,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与基层干部群众直接交流,听问题反映和意见建议,及时获取第一手资料,掌握真实情况,把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不断提高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 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扬严实深细快作风,艰苦奋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奋敬业、高度负责,真正把心思和精力用在纪检监察事业上,始终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

第三十四条 坚持敢担当善作为,坚守党性原则,按照工作权限、规则、程序办事;敢于为党和人民的利益唱“黑脸”、当“包公”,坚持原则、刚正不阿、公道正派,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五条 恪守清正廉洁,强化自我监督,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健全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坚决防止发生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执纪违纪问题,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