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纪委监委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和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要求得到及时、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是指以监督、督促、检查等手段,对决策、部署等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促进的工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督查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纪检监察中心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督促检查:
(一)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市纪委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移交各类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转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市纪委全会部署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及市纪委监委有关工作部署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市纪委监委领导安排部署任务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督查工作原则:
(一)坚持着眼大局,服务中心原则。紧紧围绕市纪委监委中心工作和各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推动机关工作有序开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督促落实原则。重点针对各项整改落实事项,做到随时督促,经常提醒,把握重要时间节点,促进各项整改事宜按要求落实到位。
(三)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要立足客观实际,既要督促检查工作,发现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问题,又要发现好做法、总结好经验。
(四)坚持重点突出,全面发力原则。按照时序进度,把握每一阶段督查重点,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确保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方法:
(一)全面督查。由机关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室部或派驻(出)机构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形成报告,定期通报,以督查促进工作落实,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重点督查。根据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领导授权或者领导批示,有关室部对具体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形成专题报告,及时反馈。
(三)联合督查。根据督查内容的需要,联合相关室部、派驻机构或有关市直部门单位,针对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阶段性重点工作或某一重大事项,由具体负责室部或派驻机构,持续跟进,全程督查。
(五)暗访督查。根据某项督查任务的需要,为了掌握真实情况,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了解和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复核回访。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和回头看。
(七)其他务实管用的方式方法。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凡属于第五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由办公室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分解,提出立项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
(二)办理。承办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对照任务台账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重要任务或重大工作应每月底前反馈办理动态;紧急工作应从速办理、随时反馈;对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安排的重大工作事项,办公室应定期汇报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责任人的,由牵头部门联合办理;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三)催办检查。根据督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催办检查,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重要督查事项要及时询问承办单位收件情况、拟办意见等,一般一周查询一次,每月发一次书面催办通知,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催办。承办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期限抓紧办理。对于久拖不结的,要将详细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如实上报,便于掌握情况,加强指导。每次催办都要认真记录。
(四)审核报结。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专题上报办理结果。对内容比较单一、情况比较简明的督查事项,可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和审核意见报送领导;对情况比较复杂或涉及几个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可在承办单位报告的基础上汇总整理,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结案。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建立任务分解制度。对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市监委委务会议、书记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作出决策部署后或领导批示要求,办公室要及时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任务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实行台账式管理,逐项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条 建立批示件办理制度。建立批示件办理制度。根据领导批示内容的轻重缓急程度和办理时限要求,按照限时件、特急件、急件、一般件分类办理。限时件应严格按批示要求时限办理并反馈;特急件应即收即办、随时反馈;急件应在2日内办理并反馈;一般件从快办理、事毕即复。批示件承办部门应按照“初报求快、续报求全、核报求准”的原则,既报办理动态,也报重要阶段性进展,还报最终落实结果,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一条 建立联合督查制度。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市监委委务会议或主要领导授权,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开展的督促检查事项,机关有关室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可以牵头组织联合督查组,实地开展督促检查。有关县区、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人员抽派、资料提供、报告起草、政策把握等工作。联合督查组组长向牵头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对重要督促检查事项,主要领导同志要听取联合督查组的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二条 建立调研督查制度。针对关注的重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基层和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网络舆情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在实地督促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下功夫查找问题症结和原因,下功夫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完善决策、抓好落实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第十三条 建立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对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市监委委务会议、书记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作出的决策部署或领导批示要求下达后,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对市纪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县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机关各室部各单位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纪委报告。要讲真话、说实情,既讲成绩又讲问题,不夸大其辞,不文过饰非。对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应随时向市纪委报告。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催报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审核把关、汇总分析,并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督促整改制度。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督查县区部门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对能立行立改的,要督促即行即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盯住不放、加强协调,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列出清单、明确责任、挂账整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对待督查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在整改落实上动真格、求实效,并及时报告情况,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
第七章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结果纳入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纳入绩效考核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决策执行不到位、推动工作不扎实、整改落实不得力、反馈情况不及时,或对督查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责成责任人向分管领导作出检查;对延误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对责任人进行提醒约谈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